1.原則上應為借款學生的父母;
2.如果借款學生父母由于殘疾、患病等特殊情況喪失勞動能力或民事行為能力的,可由借款學生其他近親屬作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學生為孤兒,共同借款人則為其監護人,或是自愿與借款學生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4.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學生父母或其監護人時,應為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5.未結清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或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的借款學生不能作為其他借款學生的共同借款人;
6.如借款學生申請助學貸款時未滿18周歲,共同借款人應為其監護人。此種情況下,辦理貸款時需要提供相關監護關系的證明材料。